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,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、病历等材料及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》到待遇审核科28号窗口备案。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,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。
生育职工生育并发症备案
2018-10-07 18:06:42
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张磊浏览次数:6990
上一篇:早期宫颈癌症状有哪些
下一篇:天津市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
【免责声明】:以上内容与第一健康管理网立场无关。第一健康管理网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,第一健康管理网对其观点、判断保持中立,不保证或承诺该内容(包括但不限于文字、数据及图表)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、真实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、及时性、原创性等。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建议,请读者仅作参考,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