适合肌肤:
本产品属高浓度精华、开封后尽早使用完毕、以免置于时间过久活性成份流失。
原液是一种显效性专业护理品,它所含的有效活性成份直接作用于皮肤细胞,对细胞产生激活、修复、再生效能。由于原液有效成份比乳霜、精华素、优能素更集中、含量更高,因此效果也就更明显。因为这类产品作用机理在细胞层次,因此,要持续使用20天以上才能让肉眼看出显效特性,因为人体皮肤细胞多数新陈代谢超过20天,而且,随年龄增加,代谢期会延长。尤其是平皱、淡斑、塑身类更是如此,而专一修复型如去痘、抗敏类原液一般有即时效果,因为它们作用于表皮。
复方原液因由多种提取物复配,且含有氮酮(皮渗剂),不能口服。
单方原液虽然可口服(类似喝中药汤剂),但植物提纯物会被胃液破坏,难于产生美容效果。
除直接涂抹或配合导入,还可以用以下方法:
a.掺入软膜粉中敷面(效果快而明显)**地带专有技术。
b.滴入乳霜中(效果次于软膜粉)
c.滴入爽肤水、花水等化妆水中(效果缓慢)
d.用化妆棉沾湿后敷面(效果好)
e.泡浴(所用剂量大、效果差而缓慢)
f.熏蒸(有效,但需大剂量)
单方原液类似单方精油,使用其一种效果往往不明显,因此,需要参照其功能和使用方法复配后使用。
可以。原液是自然原生态护理品,绝大多数可以长期使用。
当然,少数原液如塑身、健胸、淡斑类产品当使用效果满意后就没有必要长期使用下去了。
正象精油有副作用外,原液也不例外,主要副作用有以下几方面:
a.刺激和过敏。因药用植物的活性物中含有生物碱,也就是我们俗语中所说的“是药三分毒&dquo;的“毒&dquo;,若超浓度使用会引起短时过敏,浓度太低又无功效,因此,调配单方原液需经严格按配方操作。地带的复方原液均已按科学比例调制合成,故而可直接长期使用。
b.儿童不宜。药用植物添加成份大多是作用于细胞层面,调理效果强,故不适用儿童。
c.孕妇慎用。美体类原液均含有植物性激素,故不宜使用。面部用原液不限孕妇。
d.严重心脏病、高血压病人不宜使用塑身原液。因其中所含的苦茶咔因素会使血压升高。
e.排斥反应。极少数人对某种植物过敏,如有人对人参过敏,那么可能引起过敏反应。由于原液是植物成份,发现这类情况只要停用即可。
产品以植物成份为主,配合原液使用能达到互补功效的作用。
假如别的品牌产品,也是植物成份的就可以配合使用,要详细了解其成份。
原液产品和非植物成份产品混用后有可以产生类似“中和反应&dquo;或不易渗透等效应,使产品作用降低。
精油中的营养成份和能量均为油溶性物质。原液中的营养成份和能量均为水溶性物质,搭配使用最佳,能起到互补效应。
有人就会问为什么不把原液和精油混合在一起呢?这样在理论上是有道理的,只是目前的技术尚不能将这两种物质很好的混合在一起。
因此,在一个护理流程中如果既要用原液又要使用精油,那么,一定要先使用原液后再使用精油。
如果步骤相反,原液就不能很好渗透。
为避免开封后污染而引起变质,故全部为小包装,标准复方原液全部为5 ml,10ml,20 ml,身体用复方原液全部为30ml装,种子原液均为100ml装。
单一的100%纯原液除个别能单方使用外,大部分需要复配后功效才能发挥。类似中草药药方,很少是一味药就能除病的。
单方原液的复配比精油要简单一些,公司提供专门速查表,一目了然。可发挥“量身定制&dquo;的余地很大。
其中特别注意主要有以下几点:
①不宜超过5种,太复杂的配方,容易抵消作用,不能分清主次。
②正像中草药方中分“君药&dquo;和“臣药&dquo;一样,调配也要分主次。君药是起主导作用的,臣药起辅助作用的,故君药的用量适当比臣药大一些。在原液配制上亦然,起主导作用的“君液&dquo;要比“臣液&dquo;用量高一些。
③地带现行推广的单方原液经过挑选,没有配伍禁忌。随着产品的增多,可能会有个别有配伍禁忌,届时将会有特别说明。
④所有配方中建议搭配甘草或益母草一类有修复作用的原液,不仅可以保湿、防敏,更重要的是可御防日光对皮肤的伤害,毕竟人人都在阳光下。
前面讲过,由于单方原液为100%天然提纯物,不含任何防腐剂,所以某些含营养性高的原液易变质,所以要在使用前仔细观察,已变质的就绝不能使用,以免伤害皮肤。一般情况下,变质的单方原液会由澄明液体变成不透明混浊状或有悬浮丝状、条状混浊物,同时,清新的药草香气变成怪味就是判定其已变质。
需要说明的是:几乎所有有色原液中含有极少、极细微的可见杂质,是在萃取的过程中难以过滤的植物成分,是正常现象,这些可见杂质处于静止状态时大部分沉在瓶底。
正是为了便于观察,地带原液产品小包装全部为透明玻璃,不使用深色玻璃。
①避光,阳光直射会分解其中的活性成份。
②低温储存,最好放在冷藏箱中,活性成份能保持更长。
③配好的原液,要尽快用完,如出现混浊后就不能再使用。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